
第一天|江歌案首日庭审目击陈世锋称失手刺伤江歌
第二天|江歌案第二天庭审要点:刺死江歌的就是这样一把刀
第三天|刘鑫作证期间一直哭 陈世峰不动声色看向前方
第四天|陈世峰:江歌曾告诉我刘鑫怀孕 取了10万日元给江
第五天|江母:陈世峰道歉是表演 促法庭严惩
检方求刑20年江母要求判以极刑
~~江歌案第6日庭审实录
上午10时,东京地方法院813号法庭准时开庭。
江歌母亲出庭。
陈世峰出庭,神情阴郁,紧皱双眉,脸色苍白。
法庭和检方同意辩方提交未出庭的辩方证人书面材料。
证人书面陈述(概要)
我与被告关系密切,原打算出庭作证,但被中国国内舆论所吓倒,心生恐惧不安,因而当天未能按预定出庭。为此向法庭道歉。
我退休后,去中国留学,学习中文。陈世峰曾教我日语,在生活上对我也多有照顾。后来有一段时间没联系。然后就听说他来东京了,要报考东京的研究生院。他在我家住了3个星期。期间,我教他日语,并辅导他如何应对研究生院的面试。然后,我们基本每月见一次面,他教我中文,我教他日语,个人交流较密切。我感觉他是个认真、和善的人。听他说,他希望将来在日本企业就职。他每天一大早就到便利店打工,非常勤奋。听说他涉嫌杀人,我无法相信,觉得一定是弄错了。其实,他和刘鑫交往之初,我曾经反对过。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我很后悔,当时应该更强烈反对就好了。案发之前的10月,陈看似很烦恼,曾和我谈过出了事情。我感觉异样,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但他没有告诉我。我应该好好追问。最后向被害者江歌和遗属表示道歉,希望被告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至此,证据调查全部结束,进入检方论告求刑环节。
检方最终论告
主检察官建元从检方席位来到法庭中央,站立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强求刘鑫复合,并对其进行恐吓,在遭到江歌阻止时,遂将江歌残忍杀害。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已充分证明了恐吓和杀人的事实。
不过,关于1)被告行凶过程,尤其是凶器水果刀到底是谁的,2)杀人动机的发生时刻,在庭上存在争议。以下基于客观事实,加以说明。
第一,关于存在争议的行凶的过程。11月2日下午6时10分,被告发微信对刘说,“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不顾一切,都要追回你”。
这里的“他”,指和刘在同一家拉面店打工的林先生,当天6点,林曾在刘的要求下,假装是刘的男友。
晚上11点17分,陈还发信息说:“如果我真的爱你,我怎么做才能挽回?”
刘回答说:“已经回不去了”
晚上11点37分,陈:“你和他的关系发展到什么程度了?”
刘:“这是我的隐私。”
上述可见,被告顽固纠缠刘,强求复合,而遭到刘拒绝。
被告在去江歌家之前,携带了一身衣服。这是因为他想到杀人会大量流血,因而准备衣服更换。他在莲根车站出发前,在便利店买威士忌,也是为自己杀人壮胆。他还弃用平时一直使用的乘车卡,改为买票乘车,并戴上口罩,摘去了平时常戴的眼镜。所有这些证明,被告内心做了重大决定,为了不留下证据,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被告于当晚11:40到达江家的大内公寓后,在2楼和3楼之间的螺旋楼梯上,一个人边喝酒,边窥伺,等待刘鑫回家。他知道刘鑫晚11时打工结束,到家为零点左右。也就是说,被告当初的目标是刘。因为刘坚决拒绝与其复合,被告决心对刘造成重大伤害。
被告辩解称,当天外出和去莲根站,是为了寻找投币洗衣机,中途转而去江家只是一时兴起。这种说法明显不合理。
被告家中有洗衣机,而且在此之前从未使用过投币洗衣机。被告杀人后,用家中的洗衣机洗了行凶时的衣服。洗衣机并未出故障。被告根本没必要到外面找投币洗衣机洗衣。
11月2日傍晚,被告曾一度被江从家门口赶走,却说晚上去找她商量情感问题,本身就不合理。如果真的想找江商量情感问题,他应该在江家公寓门口,或在201号江家门口等待,而不是在外面楼梯上边喝威士忌,边埋伏窥伺。
而且,被告晚11时40分许来到大内公寓,刘鑫零点左右回家,被告也没有时间和机会和江歌商量情感问题了。
综上所述,被告的自我辩解十分不自然,不合理,不值得采信。
关于凶器水果刀。
警方在被告所在大学研究室内发现和遗留刀柄同款水果刀的包装盒,盒内水果刀不见了。大学的高桥教授作证说,曾买过水果刀,但不记得曾经用过。被告曾在11月2日晚6时许进过研究室。就此推断他是为了取水果刀,也不矛盾。因此,凶器水果刀是被告事先准备好的。
被告辩解说水果刀是江歌的,或刘鑫递给江歌的。江歌在被害之前,曾和母亲微信语聊。江母作证说,江歌没有拿刀护身的习惯,而且江歌也没有在言语中透露受到人身威胁。该水果刀是带鞘的,如果是江歌所携带,刀鞘应遗留在江歌事发时背的背包里,或在杀人现场。但是警方没有找到刀鞘。
刘鑫递刀的说法也是不自然和不合理的。刘在证词中否认自己曾递刀。而且,从刘鑫当天拨打110的精神状态而言,她也没有心理的余裕可以做这样的事。
关于被告何时产生杀意的问题。
江歌受伤程度惨重,颈部有多处刺伤和切伤。被告多次集中攻击江歌的颈部。被告辩解说,两人在纠缠夺刀的时候,失手刺中最致命部位。但从证据可见,被告从第一刀开始,就存在杀意,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假若如被告所言,失手刺中江歌,就应该立刻救护她,或叫救护车。但被告没这么做,而是意志坚决地刺了很多刀,杀了江歌。由此可见,被告的辩解极不自然。所以,凶器是被告自己准备,而不是江歌的。江歌不会用刀刺被告,不会出现这种状况。根据岩濑证人的证词,江歌手上有多处防御伤,而被告却没有防御伤。而被告没有防御伤,被告脸上仅有抓伤,被告的衣服、受伤,也没有防御伤。因此,说江歌先拿刀刺被告,也是不合理的。
关于量刑,希望法庭重视以下7点事项:
一,行凶性质极为危险而恶劣。
致命伤在颈部。颈部是人最紧要,最致命的部位。被告明明知道这点,却集中而意志坚定地用刀攻击颈部,留下3处穿透颈部的伤痕。致命伤从颈部右侧刺入,切断气管,损伤左总颈动脉,深度达6.5~8厘米。颈部有12处刺伤和切伤。岩濑法医说,被告有过11~12次刺切行为。综上可见,被告行凶的内容极为危险而恶劣。
二,强烈的杀机。
被告有着极为强烈的杀机,怀着一定要将江歌致死的意图,将其杀害。
三,状况证据。
被告从两三个月前,就开始向刘鑫强求复合,未遂后不断纠缠,跟踪骚扰。11月2日,他去了江歌家和刘鑫打工处,实施了跟踪骚扰。江为了保护刘,而成为陈杀人的障碍,于是陈将江杀害。江完全无辜。陈的行为极为自私。
四,造成严重结果。
夺去江歌宝贵的生命,连同江歌希望在日本工作等梦想,都在一个晚上全部断送。被告为江歌母亲带来无尽的悲伤,其希望对被告处以极刑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五,行凶的计划性。
被告企图对刘鑫造成严重伤害,事先计划,做了相关准备,包括不用乘车卡,改用车票乘车,换上不引人注意的衣服,戴口罩,没有戴平常经常戴的眼镜。
六,被告试图杀害刘鑫
被告企图对刘鑫造成严重伤害,为此前往江家。如果事发时刘开门了,或者刺杀江歌时水果刀没断,刘鑫也有可能被杀。
七,被告毫无反省。
被告只知一味为自己辩解,始终没有反省,在法庭上百般狡辩。他对江母造成极大的伤害,却只做了形式上的道歉,根本不足原谅。
本案中被告犯下恐吓罪和杀人罪。依据法律,杀人罪适用死刑、无期徒刑、以及5至22年的有期徒刑。本案量刑应以杀人罪为中心。希望陪审员在量刑中也参考过去判例。检方对相似案例进行调查,发现过去相似案例的判刑在6~30年,其中11~18年最多。12年以下的判例,或者因为被害人存在过失,或者因为被告存在精神问题,和本案无相似性,应不予考虑。如上所述,本案行凶内容极为危险而残忍,动机极为强烈而自私,被害人完全无辜,虽然存在突发因素但事先多方准备,有计划性,而且有可能杀害刘鑫并对刘进行了恐吓。被告行为极为恶劣,希望对其处以比类似判例最重刑罚还要重的刑罚,也就是超过18年有期徒刑。
综合以上因素,检方认为应对被告求刑20年。
● 被害人母亲代理律师代为陈述意见。(庭上朗读日语,以下为概要译文)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被告有计划准备,出于一己之私杀害了被害人,杀人罪成立。
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重大结果,夺走了被害人24岁的宝贵生命。被害人在日本学习工作定居的梦想也因此破碎。江歌在日本其实过得很辛苦,不太对外人说。2016年11月2日,江歌知道刘鑫被被告纠缠骚扰,所以居间调停,保护刘鑫。江歌采取的行动非常妥当。她和刘鑫一起回家,对刘非常好,却导致被杀。江歌完全无辜,没有任何被杀的理由。江歌的梦想破碎,江母再也见不到自己的女儿。被告罪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偶然因素,江歌在自家门口短时间内被杀。如果当时刘在外面,刘也会被杀。被告怀着杀刘的目的前往江家。两人都被杀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刘鑫没有被杀完全出于偶然。
被告在深夜戴着口罩,头套,事先伏击。江歌被袭时感受到的恐怖可想而知。被告持刀杀死江歌,不是失手,而是多次反复刺杀了10多次,手段残忍到令人不敢想象。被告面前可以说是一副地狱般的场景。但被告完全不顾,迅速逃跑。刘鑫明明已经报警,但被告仍意志坚定地杀害了江歌,残忍至极。
被告和刘鑫关系破裂。但被告不顾他人感受,完全自我中心,只考虑自己的自尊心,无论如何也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人。被告纠缠骚扰刘后,知道不能复合,就产生了杀意。他认为自己能追回刘,也是完全自私的想法,在自我妄想中产生杀意。
被告行凶前换了衣服,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很明显存在计划性。被告完全被自私的想法支配,同时被对刘鑫的愤怒支配,产生强烈的杀意。
被告在警察抵达前,为了灭口,要切实杀死江歌。被告所作所为非常冷静,冷酷,自私。比起被害人的生命,被告更在乎的是自己的自尊心和欲望的满足,杀人后他多次隐蔽证据,只想着逃脱法律追究。对此,应给予最大限度的谴责。
被告行凶后,完全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从现场逃走后,换下带血的衣服,然后洗衣,隐藏证据。这证明他的强烈杀人动机在行凶后也没有改变。
被告在法庭上的辩解,只是拼凑和捏造事实,企图为自己脱罪,其所作辩解完全不充分,只是狡辩。被告称刀是江歌拿出来的,这完全不是事实,只是被告为了脱罪,而嫁祸于刘鑫。这样的辩解完全不合理。
被告对被害人遗属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终生不能愈合的伤害。对于遗属而言,事件永远没有过去时。江歌被残杀,遗属要求“还我女儿”,但女儿永远也回不来了。被告杀人后,只想着脱罪,完全没有反省,也没有顾及被害人家属希望在法庭上见到真相还原的心愿。遗属要求判处被告死刑,用命偿还,应该予以理解和尊重。
本案社会影响极大。被害人母亲在中国收集了450万签名。可见社会对被告的强烈谴责。江歌奋不顾身,保护自己的朋友。被告却不敢承认自己的罪行。中国留学生身在异国,本该互帮互助。被告如果不被严惩,将使留学生灰心,更不愿向江歌那样积极帮助别人。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相信被告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最后,作为被害人参加人(即遗属),希望对被告处以极刑。
● 辩方律师辩论(最后陈述)

辩方律师准备了长篇陈述,反驳检方观点,由于法庭时间有限,辩方律师仅朗读重要内容,也没有同声传译。以下为辩方律师辩论概要译文:
关于绕道莲根
被告检索干洗店记录,以及多处监控视频证明,被告前往莲根是为了找投币洗衣机,而不是制造不在场证明。以上证据符合被告口供。出于同样理由,被告行凶后换衣服,也是因为带了要洗的衣服,出于偶然。
被告和江歌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和江歌从2016年9月1日起,就互发信息。被告昵称为“南侨15”,江歌昵称为“左彦”。而被告在去莲根车站前,发现江歌拉黑了他,所以想直接找江歌解释,并商量情感问题。被告也一直在向刘鑫发信息,希望复合。当晚11点,被告给刘鑫发信息,希望复合。11时40分,前往大内公寓。
被告在莲根车站前的7-11便利店买威士忌,是为了江歌一起喝酒。监控视频显示,被告选酒时花了3分多钟,如果被告仅为了喝酒壮胆,不需要花这么长时间选择什么酒。根据江歌的行动特点,和被告所口供,即想和江歌边喝酒边商量情感问题,花了3分多钟选酒,也是吻合的。
被告在便利店付钱时,没有拿钱包,而是拿出1千
日元纸币。这证明被告确实没带钱包,所以在莲根要买票,而不是用乘车卡。行凶后,被告坐出租车时,对司机说自己只带了4千日元。这些情况和被告口供也是吻合的。
被告由于没戴眼镜和隐形眼镜,在莲根车站花了2分8秒看路线图,还用智能手机查路线。这些也证明被告出门目的是去洗衣,因此深夜出门没有戴眼镜,也没有带地铁卡,这是事实。检方说是被告是为了不留证据,忽视了莲根车站的监控视频,检方指控不合理。
被告在大内公寓2楼到3楼的螺旋楼梯上等待江歌和刘鑫,是因为从这里可以更好地看到十字路口,而且比较容易走到二楼走廊。如果他蓄谋杀刘的话,在刘先上楼的时候,就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杀刘。大内公寓一楼有8截楼梯,二楼至三楼有约16截楼梯,从三楼下到二楼很容易,中间有个8米的走廊。因此,刘抵达二楼时,被告可以立刻去201房间,但被告没有袭击刘。这证明检方的推论是错误的。
被告将威士忌和伞放在三楼,是为之后返回才这么做。因此,被告要杀害刘鑫的说法不合理。
被告去江歌家时,应在水道桥车站下车,但在神保町车站下车后返回,被告经过水道桥车站的JR有记录。他在莲根车站检索了路径,坐错车显得不合理,可当时是晚上10点20分,被告在车上打瞌睡,该换车时,坐过了站,这样的说法更自然。一个准备去杀人的人,不会这么放松警惕,还打瞌睡。
被告在莲根站附近的便利店买酒,买票,加上坐出租车时身上剩的4千元,只带了5千日元左右。显然被告没有准备足够的钱。这也证明被告没有计划性。
综上所述,被告11月2日晚上9点后出门的目的,是为了找投币洗衣机,之后去见江歌才是他的目的。
检方指控完全错误。
检方的指控受刘鑫供词影响太大。
刘鑫曾供述说,“从外面把门锁上的是江歌。她为了保护我”。实际上,关门锁门的是刘鑫。江歌当时根本没时间和机会拿钥匙锁门。江歌遗留物背包拉链是拉上的。在那么短的时间里,江歌不可能从包里拿出钥匙,锁了门,再把钥匙放进包,再拉好拉链。这些都证明刘鑫做了伪证。
刘鑫的口供发生不自然的变改,而且极为暧昧不清。案发后的12月7日,刘鑫口供说,“门是关着的,还是上了锁”,“还是从外面锁上的”,都不记得了。当时是案发后一个月,说不记得了,这很不自然。
11月3日凌晨0点22分,刘鑫第二次报警录音中,警方问“门锁了吗?”刘鑫明确回答,“门锁了,我没事”。而11月3日,刘鑫的口供说,“江歌从外面把门锁上了,自己没有锁门”。是刘自己锁了门,把江歌推出门外,但害怕遭到江歌遗属的谴责,所以撒谎。刘鑫的证词应被完全否定。
刘鑫最初12月7日对警方的供词是,“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警方翻译的“把门锁了”是命令型。之后刘说,她说的是“你不要闹了”。后来,这九个字,又加上“怎么”二字。为什么她的供词,从去年12月7日的命令语气,改为疑问语气?为什么刘鑫要向110报警?都不明确。刘的证言绝对不能相信。把门锁上的是刘鑫。
检方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误?因为检方将刘的证言作为事实来看。在玄关外“骂”“闹”的是江歌,因为她被锁在门外,用山东方言责怪刘鑫。刘鑫12月7日将证词改为“闹”。而开头的四个字“把门锁了”,刘为证明不是自己锁的门,把“骂”改成了“闹”。
是刘鑫锁了门,为隐藏这一点,她一直在欺骗检方。应该全面否定她的证言。她在把道义上的责任强加给被告。
有关“我叫警察了”这句话。刘在房间里喊了这句话。0点16分,(203)邻居听到惨叫,听到“我叫警察了”这句话。这句话是刘说的(并非江歌)。检方主张(江歌喊“我叫警察了”,因此被告决定杀人)被告决定杀人的瞬间,因此不成立。
不能认定陈最初就有杀人动机。江负了致命伤,瘫倒在地时,陈曾用自己的袖子捂住伤口。而一幕被203室的邻居看到,可作证明。而江歌倒下后,被告可以杀刘鑫。但这时被告又刺了江多刀,这一点检方无法解释。
关于凶器水果刀。买刀的高桥教授说,没见过被告用过茶水柜。研究室的先辈也没看到被告用过茶水柜,使用里面的水果刀。被告11月6日曾到研究室,并且和先辈交谈。他本来有机会隐藏证据,把水果刀盒子藏起来。但是他没有这么做。这证明凶器不是研究室里的水果刀。相信警方检查了茶水柜,但没有发现被告的指纹和DNA。所有这些证明,被告并没有从大东文化大学研究室拿刀。
而且,如果被告预谋杀人,水果刀的强度和杀伤力也略有不够。从后来水果刀折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被告如果蓄意杀人,本应有足够的时间,选择强度和杀伤力比水果刀更厉害的刀具。
事实是,0点16分案发前,刘把刀递给了江歌。
凶器刀柄放在距离事发地点8.36米的楼梯上。被告无需这么做,完全可以把刀柄带走隐藏。这明显是外人把刀柄拿走,洗干净了,放在楼梯上。刀柄只有前面的塑料护柄检测出了血液,而刀柄正面和背面都没有检测出血液。刀柄上有大量血迹,虽然当晚下雨,也不会冲洗得这么干净。一定是有人把刀柄拿去洗干净了。根据当时状况,陈零点19分逃跑,现场只有203号住户和刘,用排除法,只有刘一人有动机洗去刀柄上的指纹,然后放到楼梯上。而且,203号住户听到玄关外有人打电话报警说,“姐姐危险!请立刻来!”这发生在逃跑足迹声发生之后,警察抵达之前。
真相是,刘从猫眼看到被告走了,然后开门走出来。这是0点19分和0点22分之间。
刘拿了刀柄,为除去自己的指纹,回到厨房,把刀柄洗干净,再把刀柄放到楼梯的第一段位置。正因为刘鑫知道江歌被刺,才会在0点22分,再次报警,让警察叫救护车。
到底是杀人未遂,还是杀人既遂?
检方称,6号伤口被刺后,血液无法供应大脑,受害者无法出声喊叫。而刘在第一次向110报警时的录音中,1分37秒录到了江歌的惨叫声,除此之外没录到江歌的声音。说明江歌有意识时,被刺的只有1刀。
检方听信刘鑫的证词,显然不合理。被告陈述的是事实。因此,此案不应刑法第199条杀人既遂罪,而是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
在量刑上,希望法庭考虑一下几点:
1)本案中,被告不具有计划性,是杀人未遂,属于偶发的激情杀人;
2)被告深夜带口罩,套上头套,用手捂住江歌的嘴,才遭到江歌的抵抗,把刀刺向被告;
3)被告的证人也证明被告品行诚实认真,没有前科,非不良青年。而且被告怀着谢罪的心情,向被害人遗属算是写了道歉信,虽没有送到遗属手中。
4)被告已经遭到一定的社会制裁。他不仅退了学,而且因为此事在中国大肆报道,舆论沸腾,被告受到了社会制裁。
5)虽然被害人遗属征集了要求死刑的签名。一般民众出于正义感而签名,对此表示敬意。但若中国舆论被诉讼考虑,会影响我国的司法独立。
最后,谨向被害人表达衷心的哀悼。
此时,江歌母亲对法庭说,“法官,请求您当庭把陈世峰无罪释放!”
(检方制止和安慰江母。)
审判长:“你要退庭吗?想发言必须退庭。请决定。”
(江母控制住了自己的情绪。)
● 被告陈世峰最后陈词。审判长特别告诫他陈词要简短。
被告陈世峰向被害人刘鑫,江歌表达内心最无法用言语表达的谢罪。在人际关系上,自己不应该用这么卑劣的方式处理。在江歌的事情上,本来有很多机会可以刹车,但是我最终没能刹车,酿成巨祸。我一错再错,做出这种残忍的事情。刘鑫,对不起。江歌的在天之灵,对不起。(双手合十)
对于江歌妈妈,我知道完全超出了对不起的概念,我知道对您的伤心,这一辈子也无法愈合。也是我一句对不起就能愈合。不仅是江歌的生命,还有您和姥姥,三代人的希望都被我毁了。我给您的家庭带来了最沉重的打击和灾难。
对刘鑫和江歌妈妈,我想尽我最大的力量和所有财产,尽量偿还。我会寻求全力支持,为了表达我最后的忏悔,我愿意持续排场,直到我生命的最后一天。
全日本的国民,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还有留学生团体,对于此次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我深表歉意。
我的父母,老师,朋友,我让你们失望了,你们因为我而受到无端的责难,对不起你们!
此次事件从搜查到庭审,耗费了大量无数人力和财力,对国民税金和公共设施都遭受巨大损耗,我想到这些,感到无地自容。
我也希望社会,公众和媒体,不要仅仅因为对事件的兴趣而关注,而是要从我身上汲取深刻的教训,让这样的惨剧永远不要再发生。
再次说声对不起,刘鑫。对不起,江歌。所有日本、中国的民众,真的真的对不起,对不起。
(江歌母亲大声说,“我不接受”。)
(被告陈世峰对着江母的方向,跪地谢罪,头紧贴地面。审判长让他起身离席。
陈第一次对旁听席深深鞠躬,再转身向法官深深鞠躬,回到被告席。)
审判长宣布庭审全部结束,法庭进入评议日程,将在12月20日下午3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