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一间酒铺遭贼持械抢劫,负责看铺的母女竟反击匪徒,最终匪徒负伤自行离开,母女两也被送去医院检查伤势。那么抢劫反遭母女反击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据港媒报道,36岁蒙面劫匪蒂龙(Tyrone Lee),当晚持枪闯入酒铺指吓店内的53岁蒂娜(Tina Ring)及其30岁女儿阿什莉(Ashley Lee),要求她们交出现金。母女在收银处取钱给蒂龙后,趁对方不在意时将铺门锁上,然后取出藏于柜台下的手枪与蒂龙一战。
蒂龙发现后立即走向躲在柜台后的她们,冷不防蒂娜立即向自己开枪。二人争执期间,阿什莉再向蒂龙的背部开枪。身中多枪的蒂龙最后负伤自行离开,驾车入院求医,相信并无生命危险。虽然蒂娜头部割伤需要缝针,但她表示,一心只想保护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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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