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租金伪造虚假合同
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辉盛公司、王某、何某被送上被告席。公诉机关官渡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责,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庭审中,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辉盛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宋某说,他是被告人王某的初中同学,王某叫他来当法定代表人,对于自己担任法人的这家公司他什么都不清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公司的经营状况怎样?他什么都不清楚,就连被告席上的公司股东何某他也不认识,他只是名义上的法人。
为何要演绎这起虚假诉讼?被告人王某称,当时公司的资金比较困难,他们采取这样的方式是想把租金收回来。她与何某商议后,何某叫她找一个熟人,把辉盛公司的法人变更了,辉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成了王某。
何某说,他们找了两个律师来操作此事。他参与作假的目的是,以前王某的公司与他们有合作,还有一些尾款没有结清,他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王某承诺,此事成功后,租金被辉盛公司收回后,40%给到他的名下。
“被告的行为是为了在执行过程中,暂时缓解资金压力。”公司及两名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昆明中院的中止执行后来被省高院撤销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目的没有得逞,后来,被告人也发现这样做不妥,主动对接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人的案件最终得到了执行,被告人的行为也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和中止,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再者,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作为高龄产妇的被告人王某还在哺乳期内,依法不适宜判实刑关押。
公诉人认为,两名被告当庭悔罪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自首公诉人不认可。公诉人说,为了对抗巨额的案件执行款,两名被告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虚假诉讼行为,伪造了1.5亿元的银行流水,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假定金单据,导致仲裁委作出错误的仲裁决定,干扰正常的司法执行秩序,妨碍公平交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经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春城晚报记者 熊波 实习生 冯达荟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