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搭伙做饭被罚15万”其实是一堂基础普法课
最近看到一个挺火的新闻:10个河南建筑工人为了省钱,自己搭伙做饭,南京执法部门却说他们“无照经营食堂”,罚了他们的公司15万。
就是这么个事。挺简单。
然而它只是看上去简单。事实上,这个事的真相如何、详情如何,我一个局外人不得而知。所以我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只听见一面之词的时候,尽量别瞎逼逼。从这个角度说,事件的是非曲直我是不敢随便评论的。
我更关注的是别人的评论。按照言论自由的原则,我当然应该尊重每个人发表评论的权利,不过恕我直言,在某些评论中,我看到了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必要性。
下面我举几个简单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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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疑罪从无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搭伙做饭”和“无照经营食堂”之间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发生工人说我这是“搭伙做饭”、执法部门却说你这是“无照经营食堂”的情况。
网友也很纠结。有网友说,这明明就是大伙一起做饭嘛;也有网友说,你看那大厨穿戴这么专业,分明就是开设食堂;更绝的是还有网友说,这帮人的做饭家伙忒专业了,完全够开个简易食堂的,就算他现在没开,将来也有可能开。
这话说得有道理。他们确实有开食堂的可能。
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就像我说“你手里有刀,所以这个人可能是你杀的”一样,是无数可能性中的一种。你不能否认这种可能性,但如果执法部门以这样的理由抓你,相信你不会服气。
因为这是有罪推定。也就是说,执法部门先假设你是有罪的,然后让你自己来证明你无罪。
这种推定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反面。现代法治精神奉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直接、明确、合法、正当的证据能证明一个人有罪,这个人就是无罪的。这就是所谓的“疑罪从无”。
毫无疑问,“疑罪从无”会放走一些狡猾的坏人。但它至少保证了不冤枉一个好人。要知道,“冤枉好人”比“放走坏人”对人心的伤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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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的目的
东方国家往往都有比较深的威权社会传统,所以东方人理解的“执法”概念通常更接近“管理”,而不是“服务”。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这样的评论:“这多危险啊,这种事是该管一管了。”“要是什么都不该管,那要执法部门干什么呢?”等等等等。
我不能说这些言论不对,然而这样的理解总归是有点小问题的。这就好比说,我们都知道社会不稳定不行,也都希望社会越稳定越好,但稳定就是我们要追求的终极目标吗?
不,不是的。稳定只是前提、是手段,幸福才是结果,是目的。只是我们常常会混淆了手段和目的。
执法也是一样。“法”这个东西,看上去是一种约束,但它的精神在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环境。因此,惩罚不应该成为执法的目的,它的目的应该是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永远是一体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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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部门的职责
这个话题是上个话题的引申:“管理”有时候也是一种“服务”,比如我每查封一个违规的食堂,都有可能避免了一次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火灾事故。
所以有人评论道:“如果政府现在不管,将来发生了火灾,你们又该说政府没尽到安全检查的义务了。”
的确是这样。政府有时候也很无奈。
然而这就又回到了上面那个话题:公共部门的职责到底是什么?
是服务。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公共部门就不能只求避免自己出问题,却把问题留给公众。
比如表演的时候发生了踩踏事故,公共部门该怎么办?是明年表演的时候加强预警、加大限流,还是干脆取消明年乃至以后每一年的表演?再比如老旧小区居民燃煤取暖的时候发生了火灾,公共部门又该怎么办?是加强消防设备配备、多进行防火演练,还是干脆禁止居民燃煤、甚至把小区拆掉了事?
后一种办法显然能避免问题再次发生。但它减损了公众娱乐的利益,增加了公众生活的成本。这不是服务的理念。
具体到这次的事件也是一样。公共部门确实没有“管饭”的义务,但建筑工人们辛苦了一天,想吃顿既便宜又可口的饭,也算是“情有可原”吧?(假设工人的初衷确实是搭伙做饭)
如果公共部门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至少应该允许公众自己解决。如果你不解决,也不允许别人解决,岂不是说,我们只能忍受问题?
法律确实有相对固定的特征。但它的精神实质,不是让我们一直忍受问题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