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北京)石景山的王大妈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在某超市购物时顺手拿了几个草莓,却被超市工作人员周某罚款8000元,认为自己被敲诈了。经检察机关审查,周某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
几天前,王大妈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斤草莓。在工作人员称重并在袋口处粘贴了价签后,由于贪图小便宜,王大妈将封好口的塑料袋打开,又装进去几个草莓,企图蒙混过关。
超市防损部内保员周某在超市内巡视时,发现了王大妈的行为,便在收银台拦住了她,“你先别走,跟我过来一下”。心虚的王大妈乖乖跟着周某到了办公室,周某拿出草莓袋子一晃,王大妈便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随后,周某严肃地表示,如果家人不能来交罚款,便会将王大妈送至公安局。碍于面子,王大妈不想让家人知道,周某便要求王大妈缴纳1万元的罚款,王大妈回家取了仅有的8000元现金交给了周某。
回到家,王大妈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来到了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周某被警方抓获。事实上,根据超市的规定,即使有人在超市偷窃被防损员发现,最多只是赔偿物品价格的10倍,并且需要通过收银台的“其他罚款”项目缴纳。如果不愿赔偿,且偷窃物品金额巨大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周某称,因为王大妈年龄较大,可能对超市规定不了解且法律意识淡薄,加上王大妈在意面子,不想让家人知道此事,他便动起了歪脑筋,想从中挣钱。
经石景山检察院审查认定,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p#分页标题#e#
偷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